在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情况之下,
债权人有权行使
代位权:
首先,债权人对
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应当是合法且明晰无误的;
其次,该项
债务必须已届满
债务清偿期限,并处于可以进行实际履行的状态。
再次,债务人应该表现出怠于行使其到期的债权。
最后,债务人尚未充分利用其拥有的权利行动,并且这一行为已经给债权人带来了实质性的损失和负面影响。
在此之外,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应被视作仅限于债务人本身所有的权益,而应为可供他人参照的范围内。《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