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
离婚后男方未能按照协议支付
抚养费用的情况,倘若男方坚决反对,女方是无法擅自为孩子更
改姓氏的。
如若在离婚过程中,夫妻双方未能就子女姓名变更问题进行恰当协商,甚至双方协商无法达成满意的共识,那么其中任何一方可申请更改子女姓名的,警方有权拒绝此类申请不予处理;
针对一方通过向警方掩盖离婚实情而获得的子女姓名改变权利,若另一方坚持要求恢复子女原有姓名,且离婚双方依旧无法就此达成共识,那么警察部门应当尊重另一方的意愿,及时恢复由警方错误更改前的子女姓名。《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
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
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