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注意以下几点关于
土地补偿费用的规定:
首先是土地补偿费用。
这笔资金通常会根据耕地在被征用前所产生的平均年产值,按比例为其六至十倍进行补偿;
其次是
安置补助费用。
这部分费用将根据安置所需的农业人口数量来计算;
最后,是关于青苗补偿标准的具体指导。
对于初耕的农作物,
补偿金额将以当季产量的三分之一作为工本费用进行补偿。
然而,对于已经处于生长期间的农作物,最高补偿额度只会达到季度产值的百分比。
对于粮食、油料及蔬菜类青苗,若实际可以收获,这类情况将不再予以补偿。
在整个
征地过程中,将会全面而平等地考虑到相关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的生活水平不会因此受到影响,并且他们长期的生活也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
在此基础上,还承诺将依法按期足额地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其它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等方面的补偿费用,同时还会为被征地农民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措施。
对于征收农用地的补偿方案,具体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其制定的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
在制定这个区片综合地价时,将充分考虑到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个因素,并且还承诺将至少每三年对这些设定值进行一次必要的调整或重新公布。
至于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它类型的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同样也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
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