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婚姻存续期间因土地或物业
拆迁所获得的
拆迁补偿及
安置房,我们需深入思考并对被
拆迁房屋性质予以科学区分才能准确厘定其权益归属。
首先,针对城市私人
购房性质的房产,我们将明确判断该套房产是否属于
婚前个人财产抑或是夫妻共有财富。
若被拆迁房屋确属夫妻双方
共有财产,那么,拆迁
补偿金显然就应该被视为
夫妻共同财产,进而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予以合理分配;
相反地,若是婚前个人独有的财产,那么,相关的拆迁补偿款也理应属于个人所有,无需参与分割。
其次,针对农村地区拆迁而言,我们需依据当地独特的农村拆迁政策,审慎研判是否权衡了同住人员的福利因素。
许多地区的拆迁补偿方案往往以被拆房屋整体面积为基础来核算补偿金额,而缺乏对实际居住人情况的充分考虑。
在此情境之下,该笔数额应归属取得
房屋所有权之人享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