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作为男方以缔
结婚姻为前提的赠与行为,被视为归属于女方的个人资产,因此,女方在
离婚时无需将其纳入
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此外,在现行的相关司
法规范中,对于彩礼的相关条款主要注重于规范化的退礼规定,以使得彩礼制度更加具有人情味,避免因高额彩礼导致农村家庭陷入贫困的困境。
然而在这个体系下,并未存在禁令对收取彩礼加以限制或禁止的严格规定。
换句话说,只有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男方才有权利要求女方返还已付出的彩礼款:
首先,在这种情况下,男女双方并未直接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其次,若是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并未有过共同生活的经历;
最后,如果男方在给付彩礼后出现财务上的严重困难。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第二和第三种情形必须建立在双方
解除婚姻关系的基础之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