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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取得的财产是否都属于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未必全部属于夫妻共有的范畴。
关于婚后产生的财产,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视为夫妻共有财产:首先是薪资、奖金以及劳务报酬等;
其次便是通过生产经营或投资行为所获收益;
再者为知识产权的收益;
在此基础上还包括一部分特定情形下的遗产或者赠与财产,但若遗嘱赠与合同明确规定仅归属于某一方的财产则不在其列;
另外,夫妻中的任一方用个人财产进行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是夫妻共有财产的一部分;
最后便是夫妻间分别实际获取或应获取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以及基本养老金与破产后安置补偿费用。
至于婚后产生的其他财产,部分属于个人所有,包括但不限于:一方因意外遭受的身体伤害而获得的赔偿或补偿;
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规定归属私人所有的财产;
以及专属某人使用的生活用品等。
值得注意的是,若夫妻之间对此类财产有特别约定的,理当按其约定处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新修订: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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