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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之债的确定权是怎么规定的

所谓选择之债,乃是指在买卖交易中,若所售货物品质低于约定标准,便会引发买受人与出卖方之间的一份债务关系——即选择之债。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双方需在修理、更换或者退货等不同选项之间做出选择,确定究竟应当采取何种方式来解决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债权人债务人在行使此项权利时,需要通过明确表达自己的意愿来实现,而该选择的法律效益自其意志传达至相对方之时开始生效,无需对方做出回应和认可。
然而,若欲使他人代为选择,则根据各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大部分地区要求第三方必须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分别做出正式表达;
然而,亦有部分特定国家的法律允许第三方仅需向其中一方发出决定性的表达即可,例如日本便是如此规则。《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
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最新修订: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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