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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履行债务

债权人履行债务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4-14 18:45:07 已帮助236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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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履行债务
债务人未积极采取措施主张自身合法权益时,债权人有权代位行使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向债务关系中的次债务人进行追索。
这种被称为 "代位权" 的法律制度属于债之保全体系的一部分。
其中,保全债权乃是这一制度理念的根本导向值。
此项权利的构建,秉持了对当前我国社会广泛存在的 “三角债”问题以及部分恶意逃避债务、抵押物灭失等现象的考量和回应。《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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