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育用地的房地产,其性质决定了它不具备作为
抵押物进行
抵押登记的资格。
然而,当
产权人为自身购置的房产申请抵押登记时,若此行为仅是围绕房屋进行,且并不涉及
土地使用权的一并
抵押,那么即便抵押财产所依托的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国有
划拨土地使用权,也不会对
房屋抵押权的有效建立产生影响。
但是在此种情况下,
抵押权益仅应在房屋被出售或者通过拍卖形式处置所得的价款中得到实现(而非包括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市价因素在内)。《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二)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
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