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三次提起诉讼请求离婚事项,很遗憾地告诉您,法院未必会作出离婚裁决。
此时需要关注的重点在于法院在判定离婚与否过程中所采纳的判断依据——即法庭对夫妻之间的感情究竟破裂到何种程度的认定。
在此,无论您是第三次还是第六次提起诉讼请求离婚,法院都会依据所有能获得证实的证据、在庭审中观察到的实际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全面而深入的评估。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仅当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力挽回,法院才有可能作出离婚的裁决。
换言之,无论是第一次、第二次还是第三次提出诉讼请求离婚,其结果并非唯一决定因素,而是众多因素共同影响的结果。
若诉讼请求离婚的一方提出感情已经破裂作为申请离婚理由,却未能在法庭上提供能够证明这一点的确凿证据,那么他们将不得不面对再一次法庭不愿批准离婚的结果。
因此,倡导您在提起诉讼请求离婚之时,务必将证明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的相关证据整理齐全,以便随时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状况。
同时,也请根据案情的具体特点,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从而确保最大限度地得到法院的支持和认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