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的法律体系规定,国家在进行
征地过程中,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强制力性质。
在此前提之下,当相关部门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并且获得了合理、合法的手续之后,便可实施强制性的征地措施。
具体来说,所谓“征地”,即是我们常说的
土地征收,这是一种由国家出于
公共利益所需,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权力属性,将原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成为
国有土地的行动步骤。
与此同时,依法向因征地而面临变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应村民提供公平合理的补偿以及妥善的安置方案也是这个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法律原则。
当前,“征地”这一名词通常特指上述提及的那种涉及
土地所有权变更的征收活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