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们需要明确的指出,在被适用了取保候审这一
刑事诉讼中的
强制措施后,
刑事追诉者是有权利外出市境的,但必须征得执行机关的许可。
所谓取保候审,即是由司法机构在
刑事案件的各个审理环节时,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及被追诉者的人身自由,对尚未被拘禁的
当事人采取要求其提供
担保人或者缴纳相应数额的
保证金,并出具符合法定格式的
保证书,来确保他们能够随时接受
传唤的一项刑事强制要求。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在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之时,是不能擅
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或地区。
故,如果您正处于
取保候审期间,若欲出市,务必取得执行机关的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
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
逮捕。
对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