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购房问题时,离婚之后房屋所属权的分配情况细分如下:
首先,若该房产在结婚前由单方面提供资金,且购买价格完全由该人(或者其亲属)支付,并且购房协议上仅有自己(或其子女)的签名,那么这将被视为个人所有的财产,而非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因此配偶无权对此进行分割。
其次,假如房产在婚前由一方(或其亲属)以贷款方式购置,并且购房协议上也仅有自己的签名,然而婚后贷款的偿还却是夫妻双方合作完成,那么这样的情况下,房屋的所有权归产权登记方拥有,但需要由登记方来负责继续偿还房贷,同时对于另一方在偿还贷款过程中所付出的努力以及房产增值中所产生的部分价值应给予合理的补偿。
再者,假如房产在婚前由一方全额投资购买,同时购房协议上有配偶名字,此时应判定为向配偶的赠与行为,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受赠方。
接着,如果房产在婚前由一方或其父母贷款购买,或者由一方父母全额支付购买,但购房协议上却另一方签名,此类情形视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应当平等分割。
另外,如果双方在结婚之前都有出资,但是在购房协议上仅有其中一方的签名,如果在这段时间中二人是属于同居状态的话,那么此时的房产就应当算作双方共同所有;
然而如果在这个阶段他们已经解除了同居关系,那么就需要根据公正性原则进行详细的资产评估与分配。
最后,无论是在结婚前还是在婚内,只要房产是由双方共同投资购买,购房协议上也签了两个人的名字,无论是否存在贷款,那么在此类情况下,此套房产就应被认定为双方共同所有,必须进行平等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