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售后责任不承担之规定乃
非法行为。
商家应确保所供应或服务的商品或服务能够有效地维护人身与财产安全。
涉及可能危害人身或财产安全的商品或服务时,商家有义务向
消费者进行如实明示以及明显提示,详细解释并标识恰当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方式以及防范潜在危险发生的可行途径。
如商家发现自供商品或服务存在瑕疵,则须立即采取相关补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
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第十九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