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债务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转为
共同债务,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在一方在婚前
按揭购
买房产并且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使用期间所产生的贷款利息;
(2)在婚姻关系缔结之前,一方为购置大量的
结婚用品举债,而这些物品则主要用于婚后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需要的过程中所产生的
债务;
以及(3)在婚前一方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进行房屋装修,并且这幢房屋成为夫妻双方在婚后共
同居住或者共同使用期间所产生的利息的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