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立功减刑的相关规定如下:
对于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及无期
徒刑等
刑罚的
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若能够认真并严格遵守监规制度,积极接受并完成教育改造工作,并且确实展现出悔过自新之意,亦或是具备有相应的
立功行为者,有权获得
减刑的待遇;
然而,只有当以下六类具有
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才得到法律准予的减刑待遇:
首先是成功制止他人实施的一些严重
犯罪活动;
其次是揭发监狱内或监狱外存在的重大犯罪活动且经过核实确认属实;
此外,有重大创新发明或者在某些重要科技领域取得显著突破也可能构成立功行为;
再者,在日常行动或者生活中的个人行为展现出优于常人的舍身为人的精神;
以及在应对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
安全事故时,具有杰出的表现;
最后,对国家和社会做出了特殊的重大贡献,也是能够享受减刑待遇的前提条件。《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