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我国法律制度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挂靠关系,然而这种现象却在实践中广泛存在,尤其是那些涉及到高素质要求领域,如运输行业。
具体来说,当采用挂靠方式进行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对他人产生伤害时,若经鉴定确认这属于该
机动车的过错所致,则应当由挂靠人和被挂靠单位共同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
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