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露公民的真实姓名便构成了知识产权侵犯的行为。
公民的隐私权在我国是受到法律严格保护的。
在未获得该公民的允许的情况下,公布其姓名、肖像、住所、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以及手机号码等信息,属于侵入公民私人生活空间、公开其私密资料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基本的社会公德,同时也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
当权利遭到这般损害时,受害者有权利要求侵权方立即停止这种伤害行为,恢复自己的声誉,消弭不良影响,向受害者做出言辞诚恳的道歉,并且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