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挪用本单位资金”现象,其所侵犯的权益实质上是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对其资金之
使用权与收益权。
其中,被侵犯的具体对象便为本单位拥有或实际控制及运用的全部货币形式体现的经济财富。
换言之,本单位资金涵盖了所有由机构本身所有或实际控制并使用的宝贵资源。
在此过程中,公司、企业或者其他机构在经济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或个体存在的暂时性收款、预付款项与存储物品,甚至于对方支付的货款以及交付的商品等各类事项相关的资金与财物,都必须得到妥善处理。
在此前提下,如果接收者已经通过单位名义完成了接受程序,那么所接收到的这些财物应当被视作该机构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