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在婚姻存续期间所接受的房产礼物,应被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份额。
倘若在赠与契约中明确规定仅赋予某一方独自享有所有权的情况下,则该财产便属于先生/女士个人所有。
婚姻存续期间,夫妇有权利共享以下各类财产收入:
(1)薪资、奖金以及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
(2)通过生产、经营和投资等方式所产生的经济回报;
(3)知识产权带来的收益;
(4)继承或接受的遗产财产,但在此前提下,遗嘱或赠与协议明确规定仅归属于其中一方的部分除外;
(5)一方可利用个人财产进行投资而产生的收益;
(6)男女性双方实际获得或应有资格获取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7)男女性双方实际获得或应有资格获取的基本养老金以及破产安置补偿费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