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明确规定了,当夫妇间的情感出现严重裂痕导致分居达到整整两年时,由法院有权力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是否需要判决离婚的决定。
同时,也对人民法院进行离婚案件审判时所具有的职责义务进行了规范,即应对所有此类案件进行有效的调解工作;
若发现确实感情已经破裂为不可调和之关系,那么经过调解仍然无法达成共识的,法庭应该对其给予批准离婚的裁决。
值得注意的是,若经过人民法院审判并被判定为不准离婚之后,各位夫妇又再次选择继续分居生活满一年的,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的,均应得到法院严正公正的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