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特定情况下,无一例外,我们必须明确指出并不存在任何形式上的共同财产。
除非,双方之间另行约定了其他条款:
1.一方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前所拥有的个人财产。
2.一方因遭受他人伤害或意外事故所取得的费用赔付或补偿。
3.在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已经明确规定仅归属于某一方的个人财物。
4.专为某一方设计、制作且为其日常使用而单独所有的日用品。《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