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
法规制度规定,各金融机构与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对防范
非法集资履行以下具体职责:
首先,需设定完善严谨的内部管理机制,严禁分支机构及员工从事非法集资行为,避免被其他人借用其服务场所或销售渠道实施非法集资活动;
其次,要加大对社会公众防范非法集资知识的普及力度,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设立醒目的警示标识;
最后,还应严格遵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大额交易以及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于
涉嫌非法集资的资金异动账户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和识别,同时将有关发现情况迅速向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下属分支单位、派出机关以及负责处置非法集资事件的领导部门进行通报。《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履行下列防范非法集资的义务:
(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禁止分支机构和员工参与非法集资,防止他人利用其经营场所、销售渠道从事非法集资;
(二)加强对社会公众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三)依法
严格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涉嫌非法集资资金异常流动的相关账户进行分析识别;
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