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对于案件审理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具体环节均予以了明确规定,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被害人可选择不出席案件审理,而委托其诉讼代理人代理出席法庭的法律权利。
此外,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刑事案件中,由检察院担任刑事诉讼的法定原告人。
换句话说,唯有检察院才有资格依法决定涉案人员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或不予追诉以及就已经提起公诉的案件是否应予撤回起诉等问题。
同时,当检察院对于法院所做出的裁判结果存在异议时,他们也有权决定到底是上诉还是不上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律师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律师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可以提供法律咨询,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参加庭审,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