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两种行为的界定有所区别。
1.关于“假冒注册商标”,这一概念指的是行为人在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的前提下,擅自将他人已获准注册的商标用于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和服务中;
而“冒充注册商标”则通常有以下三类形式:已经正式启动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但尚未获得授权许可即提前标注了“R”标识进行使用;
或是在A类型的商品上取得注册认可后,却将该商标广泛运用于与之无关的B类商品之上;
再者就是根本未曾发起过任何商标注册申请,便擅自以注册商标名义公开使用。
其次,两种行为所带来的潜在危害性迥异。
1.“假冒注册商标”,是一种明显存在恶意意图的侵权行为,它不仅仅对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构成了严重的冲击,更会对商标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产生难以估计的侵害,因此性质恶劣至极;
而“冒充注册商标”尽管同样属于欺骗消费者、违反相关法规且毫无尊重法律之意的违法行径,但其行为本身并未真正影响到他人的注册商标,故无论从哪个方面来看,其性质同样十分严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七条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