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款着重明确了
贪污罪的定义及其
犯罪构成。
贪污罪特指国有部门内的工作人员借用其职务上所赋予的权力与便利,采取侵吞、
盗窃、诈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将
公共财产据为己有的
违法行为。
公共财产的涵盖范围极其广泛并主要包含以下三类:(1)国家所有的财产;
(2)劳动大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3)用于扶贫且特意设立的、用于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公众捐赠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此外,还特别强调了国有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及人民团体的日常管理、运用或者运输过程中所涉及到的
个人财产,均应被视作公共财产看待。《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
处罚:
(一)贪污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
罚金。
(二)贪污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三)贪污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
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
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的,人
民法院根据
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
终身监禁,
不得减刑、
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