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有企业的改革过程中,我们可能会面临各种遗留下的
矛盾纠纷,这些问题主要包括:
1.关于资产出让、兼并与分立的合同约定,一旦合同的当事方未能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或是仅部分履行了合同,从而引发激烈的矛盾以及企业运行陷入停滞的困境。
2.在资产出让的过程中,某一当事方如果未能充分履行对相关
债务及隐蔽债务、或有的债务的告知义务,这无疑将为收购方带来巨大的风险和潜在损失。
3.在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时,我们可能会遇到各种规避法律规定的举动,如高举债务,逃避债务,也未事前征询
债权人对于该行为的意见等。
4.在处置国有企业的国有
产权时,可能出现非法的暗箱操作情况。
要解决以上矛盾,我们可以参考如下建议和措施:
1.我们应对政府及最高人
民法院发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给予
严格执行,同时妥善地处理国企改制遗留下的各种问题。
2.我们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应的司法解释,根据实际情况采用
诉讼或
仲裁等手段来解决矛盾纠纷。
3.在解决这个问题时,我们还需要尽力保障职工群体的合法权益,并力争破解改革中所产生的诸多成本难题。
4.通过有效地解决国有企业遗留的历史问题,我们能够进一步推进改制进程的顺利展开。
5.对于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而言,他们应当强化自身的工作职责,健全彼此间的协调机制,避免互相推卸责任与不负责任的现象发生。《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条
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