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对外产生的负债款项,其妻子在事前并不知情,此时丈夫的债务是否应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债务,则须依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
首先,如果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中一方凭借自身名义申请了贷款,但在之后经过另一半的明确表示同意及承认的情况,那么此类债务将被认定为是夫妻共同的责任和义务。
其次,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以个人身份为维持整个家庭的日常基本生活所需而承担的债务,理论上讲也应归类为夫妻共同的债务范畴之内。
再者,假如债权人能够充分证明这笔债务实际上用于了夫妻之间的共同生产经营领域,同样符合被判定为共同债务的条件。
然而,若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丈夫利用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超过了保障家庭日常基本生活所需的范围,那么这类债务便不能被视为夫妻二人共同分担的债务责任属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