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对于债款的放弃以及对于债务的免除,存在着实质性的区别。
债权人选择放弃其所持有债款,被视为该笔债务消除或者消失的原因之一;
而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实际上也在同时免去了债务人相应的债务负担。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债权人选择放弃其持有的债款就一定会自动导致债务人责任义务的彻底免除。
换言之,若债权人放弃拥有的某些债款满足了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那么这种行为自然也就具有充分的合法性与有效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