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无效
婚姻存续期间的
债权债务问题时,我们必须综合考虑具体状况,从而针对性地予以解决。
首先,如果债权或
债务仅属个人支配范畴,那么原则上另一方在此方面并不拥有任何权益或者负担相应义务。
其次,若所享有的债权源于双方的共同劳动所得,以及所承担的债务用于共同的生产、生活所需,则此类债权与债务应视为由双方共享,并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
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
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
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