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立合法有效的婚姻状况下,男女两方共同承担对子女的养育义务,彼此之间并不存在争逐
子女抚养权的情况。
子女抚养权的确立以及其具体分配是因男女双方
解除婚姻关系进而使婚姻关系终结这一原因而得以产生。
为此,未经历过
离婚程序的夫妻所拥有的正是对未成年子女的共同生育权力及相应的
抚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
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
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
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