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求分手费用之行为在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方面显然不可取,因为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仅对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提供法律保护。
因此,就法律层面而言,倘若并非处于同居期间形成的共同财产、未建立在合法赠与关系基础之上,亦或无相应的债务债权关系存在,那么在分手之后索要所谓的分手费用无疑是不合规也不法的。
然而,在真实的诉讼案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较为复杂的情形,此时我们有必要在结合相关案情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全面的考量与评估。《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