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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的发生需具备哪些条件

关于代位权成立所需满足的各项条件包括:
首先,必须在债务人与其他主体之间存在合法和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其次,债务人须拥有针对第三方的到期债务
再次,债务人不得积极行使自身所享有的相关权利;
最后,由于债务人未履行行使权力的责任,从而导致其债权人的到期债权面临无法实现的风险,因此债权人有采取措施以保护其财产权益的必要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最新修订:202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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