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代位权成立所需满足的各项条件包括:
首先,必须在
债务人与其他主体之间存在合法和有效的
债权债务关系;
其次,债务人须拥有针对第三方的到期
债务;
再次,债务人不得积极行使自身所享有的相关权利;
最后,由于债务人未履行行使权力的责任,从而导致其
债权人的到期债权面临无法实现的风险,因此债权人有采取措施以保护其
财产权益的必要性。《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