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借款相关规定,借款人务必严格遵循借款合同条款中明确的资金使用方式,严禁未经贷款方事先许可而擅自更改贷款用途。
首先,若借款人的行为已构成擅自变更贷款用途且遭贷款人明确反对,则属于严重的违信行为,贷款方有权依据合约内容关闭贷款支付通道,催收已发放之贷款或终止合同关系。
其次,倘若借款人利用贷款从事违法活动,则此举必将导致贷款合同失效乃至潜在贷款欺诈犯罪,面临一定程度上的刑事制裁。
再者,对于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合法用款的借款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责任。
更为重要的是,假如贷款无法合理地按照商定用途发挥作用,可能会由于经营管理不当导致借款人还款能力受损甚至丧失。《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