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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时债务人威胁债权怎么处理

债权人依法行使其债权请求权,遭遇债务人做出威胁性反应之际,债权人可以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法定程序,向案件管辖地的人民法提出诉讼申请,以求通过人民法院的裁决来妥善解决这一纠纷
首先,债权人应在诉讼时效期间范围之内,直接向债务人工商登记地址所在地区或其名下财产所在地的中国人民法院发起诉讼请求,依法追讨所欠之债。
其次,作为一项法律变通措施,当债权人无法直接与债务人取得联系时,可以考虑让债务人主动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口,同时由受托管理人负责代表失踪者保管和处理其个人财务,从中为债权人支付相应的借款金额。
此外,若案件涉及到担保人或保证人的角色,债权人亦有权直接向他们寻求替代性的偿付责任。《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新修订:202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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