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应取决于全体村民的决议。
若遇村社未能及时发放
补偿金之情况,村民有权依据法律
法规,向土地管理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在这种情况下,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公开征收
土地补偿费用的收入及支出详情,接受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监督。
同时,法律明确规定,严禁任何个人或团体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
征地补偿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违者将受到严厉的
法律制裁,包括可能触犯
刑法者,将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
而对于轻微
违法行为者,则将依法予以行政处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被
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