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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破裂,男方不肯离婚解决方法

若夫妇情感出现裂痕甚至达成破裂程度,然而身为丈夫却不愿结束婚姻关系,在此情况之下,作为妻子便可选择通过诉讼方式来解除这一痛苦的关系。
而对于法院判断夫妻是否应予离婚,其主要依据正是夫妇之间的情感是否趋于破裂至无可挽回的地步。
至于如何来证明夫妻情感确已破裂,需要由提出诉讼的原告提供充分且具有说服力的证据来佐证这一点。
在没有一些法定可令法院判离的理由并且被告同时也坚决反对离婚的情况下,离婚将牵涉到双方的切身利益,特别是当双方均持反对意见时,法院便倾向于给他们留下一个重修旧好的机会,因此,如果在首次诉讼中缺乏法定离婚理由,被告又坚决反对的话,法院很可能不会轻易判离。
根据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可视为夫妻情感破裂的标志性特征:
第一,夫妻中有任何一方存在重婚行为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保持着稳定的姘居生活;
第二,夫妻中有任何一方存在对另一半施加家庭暴力或者进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
第三,夫妻中有任何一方存在对赌博、吸毒这种恶劣习惯难以管束、屡教不改的现象;
第四,夫妻因为感情上的矛盾而长期处于分居状态,时间长达两年以上;
第五,夫妻中的某一方被法院宣布为了失踪人口;
第六,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可以诱发夫妻情感破裂的诸如此类情况。《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新修订:202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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