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夫妇情感出现裂痕甚至达成破裂程度,然而身为丈夫却不愿结束婚姻关系,在此情况之下,作为妻子便可选择通过
诉讼方式来解除这一痛苦的关系。
而对于法院判断夫妻是否应予
离婚,其主要依据正是夫妇之间的情感是否趋于破裂至无可挽回的地步。
至于如何来证明夫妻情感确已破裂,需要由
提出诉讼的原告提供充分且具有说服力的
证据来佐证这一点。
在没有一些法定可令法院
判离的理由并且被告同时也坚决反对离婚的情况下,离婚将牵涉到双方的切身利益,特别是当双方均持反对意见时,法院便倾向于给他们留下一个重修旧好的机会,因此,如果在首次诉讼中缺乏法定离婚理由,被告又坚决反对的话,法院很可能不会轻易判离。
根据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可视为夫妻情感破裂的标志性特征:
第一,夫妻中有任何一方存在
重婚行为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保持着稳定的姘居生活;
第二,夫妻中有任何一方存在对另一半施加
家庭暴力或者进行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的行为;
第三,夫妻中有任何一方存在对赌博、吸毒这种恶劣习惯难以管束、屡教不改的现象;
第四,夫妻因为感情上的矛盾而长期处于
分居状态,时间长达两年以上;
第五,夫妻中的某一方被法院宣布为了失踪人口;
第六,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可以诱发夫妻情感破裂的诸如此类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