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生产商能够豁免其产品所引发的责任,这些情形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
首先是生产商并未将相关产品投放市场化运营中;
其次,当某一产品刚投入市场化运营时,其中尚未被发现且引发损害的潜在缺陷并不存在于产品之中;
此外,亦有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即使某一产品已经开始步入市场化运营阶段,但此时社会的科技发展水平还无法及时捕捉到该产品中所存在的缺陷。
如果导致上述缺陷的原因是由其他非生产商方面因素所导致的,那么作为生产商只需负责中间环节的责任,在
赔偿了
受害人之后,能够享有
追偿权。《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
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