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若幼儿在幼儿园中意外受伤,应由校方承担相应责任。
但若幼儿园方面能就其已经履行了充足的安全教育及安全保障义务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而且该事故系因幼儿自身原因导致的跌倒,则幼儿园可不承担责任。
另外,假若幼儿意外受伤源于第三者的行为所致,则应由该第三者负责承担侵权责任。
反之,幼儿园如未能充分履行其管理职责,那么它将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