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租赁住宅的住户高空抛物问题,由于法律规定租客为唯一的责任人,因此,即使发生了高空抛物以及相应物品坠落导致他人受伤或财物损坏的事件,首当其冲的赔偿责任也应由租客来承担。
当然,在此情况下,房屋的所有者或管理者,甚至如居住者等实际使用者均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对于具体的责任主体已经十分明晰的高空抛物及物品坠落所引发的伤害事故,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然而,若是无法确定责任方的话,则对于所有具备投掷行为可能性的社区居民而言,如果他们未能提出确凿的证据以证明自身完全清白,那么他们都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尽管此种法律规定似乎存在着偏差,但它确实能够有效防止受害者独自承受经济上的损失,从而维护社会的公正与平等。
此外,这种补偿法规也有助于广大民众自觉限制自我行为,并实现相互监督和提醒的目的。
作为服务于广大业户的物业服务企业,其基本职责便是维护小区内的秩序安全,为此,他们应该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向业主们强调高空掷(落)物的潜在危害性;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物业公共区域的管理力度,以遏制任何可能导致安全风险的业主装修行为。
但是,假如有确凿证据证实物业公司对存在的问题视而不见,同样需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