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配偶一方所负担之
债务,另一方可否必须负责清偿,其关键在于该笔债务属不属于
共同债务范畴。
若是属于这种情况,那么另一方就具备了扛起这部分经济责任的义务。
以下就是具体的解释和规定:
首先,夫妇二人在
签署合同时或者其中一方在事发后通过书面声明予以追认,这便构成了债务共同负担的意向,即为
夫妻共同债务。
其次,在婚姻关系继续维持期间,若其中一方以个人名义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也将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双方共同负担。
最后,如果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有一方以个人名义产生的债务远超过家庭日常生活的需求,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只能由个人独立承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