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针对同一
犯罪行为通常不能适用
数罪并罚原则,然而,若涉及到不同
罪名,则可进行此项操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之相关规定,若是数个罪行之中包含了
有期徒刑与
拘役刑罚的情形,应当依法执行有期徒刑的判决;
而在包含有期徒刑与
管制刑罚的情况下,即使有期徒刑、
拘役刑期已经终了,但管制
刑罚仍需继续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
判处死刑和无期
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
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
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
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
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
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