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要前提是,无血缘关系的养育父母并不天然享有对养子女的抚育权,仅仅在他们与养子养女形成具有实际意义的
监护及教育责任关系之后,二者之间方能像血亲父母与子女那样产生类似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
然后,我们需明确指出,养父同样有资格,也可以尽力去争夺
孩子的抚养权。
若养父养母与养子养女之间能够构建起紧密而实际的监护与教育责任关系,那么他们间的法律权利、义务便应等同于普通父母与其未成年子女之间所固定的那种关系。
以下几种情况可被视为形成真实且有效的监护、教育责任关系:
1.养子女长期与养父母共同生活,养父母提供了养子或养女生活费用以及教育费用的部分或者全部,使养子女得以接受到养父母的抚育和培育;
2.虽然养子女日常生活及其教育费用主要由生父或生母承担,但是如果他们长期与养父或养母共
同居住生活,养父或养母为养子女提供了日常生活中的照顾与教导,也可视作形成了实际的监护与教育责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
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