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免除其对债务人所负债务的特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该行为是基于无因的原因而作为;
其次,债权人在免除债务时是无需支付任何补偿或报酬的;
再次,在免除债务过程中并未要求必须采取某种特别的法定形式;
最后,免除行为是债权人对于自身享有的债权进行处分的一种表现。
倘若债权人免除了债务人部分或全部的债务负担,那么这笔债务将会在部分或全部层面上得到终止。
然而,如果债务人在合乎常理及公正的合理期限内对债权人的这一行为予以反对,那么这种终止效果将不能实现。《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