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
继承人在离世之前自行决定
放弃继承,这是不具有
法律效力的行为。
实际上,
继承是从被继承人离开人世的那刻便正式启动,并且,只有在被继承人过世之后
继承权才能得以获取。
换句话说,如果继承人真的想要做出放弃继承的决定,也必须要等继承开始后以及
遗产分配完成前的这个时间段内表达这种意向。
更深层次地解释,即便是在被继承人还在人间时,继承尚未正式展开,继承人更未实际获得任何继承权利,所以他们自然无法去割舍尚未转变成真正权益的东西。
因此,可以理解为在被继承人去世之前,所有宣称要放弃继承的行为都是无效的,除非在此之后,继承人的行为能得到继承开始之后的认可和追认。《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
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