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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当事人婚姻无效要怎么做

李** 北京-门头沟区 结婚咨询 2025.12.26 02:43:36 307人阅读

申请当事人婚姻无效要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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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申请婚姻无效需向人民法院提出,存在重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或未到法定婚龄情形之一的婚姻自始无效。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三种。申请婚姻无效时,申请人需准备对应证据,如重婚的提供前婚登记证明,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未到法定婚龄的提供身份证明;随后撰写起诉状,明确请求确认婚姻无效及事实理由,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会依法审理,若确认存在婚姻无效情形则判决婚姻无效。婚姻无效自始无效,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若你对婚姻无效的认定条件或申请流程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详细帮助。

2025-12-26 08:00: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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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婚姻无效需向人民法院提出,只有存在重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这三种法定情形之一的婚姻,才会被依法确认无效。

1.准备真实有效的证据材料。重婚情形需提供前婚登记证明等材料;存在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未到法定婚龄的需提供身份证明等能证明年龄的材料,确保证据能直接支撑婚姻无效的主张。

2.撰写起诉状并提交至法院。起诉状需明确载明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核心诉求,以及结合证据阐述的事实和理由,之后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

3.配合法院审理并等待判决。法院受理案件后会依法进行审查与审理,若经核实确认存在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会作出婚姻无效的判决。婚姻被确认无效后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之间不产生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2025-12-26 06:05: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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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申请婚姻无效需向人民法院提出,其他组织或个人无权处理婚姻无效相关事宜。

(2)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包括三种,分别是重婚、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达到法定婚龄。

(3)申请人需准备对应情形的证据材料,例如重婚时需提供前一段婚姻的登记证明,存在禁止结婚亲属关系时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文件,未达法定婚龄时需提供能证明年龄的身份证明材料。

(4)申请人需撰写起诉状,明确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及相关事实理由,之后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

(5)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会依法审理,若确认存在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会作出婚姻无效的判决。

(6)被判决无效的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之间不享有夫妻权利,也不承担夫妻义务。

提醒:
申请婚姻无效时需注意,若申请时原婚姻无效的情形已消失,法院可能不予支持;不同案情的处理方式存在差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获取针对性分析。

2025-12-26 04:49: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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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婚姻无效需向人民法院提出,需确认婚姻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

(二)准备对应证据材料。重婚情形需提供前婚登记证明或法院生效判决;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情形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未到法定婚龄情形需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等年龄证明文件。

(三)撰写起诉状并提交。起诉状应明确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诉求,以及婚姻无效的事实和理由,将起诉状与证据一并提交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四)法院审理后,若确认存在无效情形,会判决婚姻无效。婚姻无效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到法定婚龄,
二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2025-12-26 04:36: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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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确认婚姻无效需向人民法院提出,其他途径无法受理此类请求。

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包括三种,分别是重婚、双方属于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

申请人需准备对应证据,比如重婚需提供前次婚姻登记证明,近亲结婚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未到婚龄需提供身份证明。

撰写起诉状明确请求与事实理由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诉讼申请。

法院审理后若查实无效情形,会判决婚姻自始无效,双方不具备夫妻的权利与义务。

2025-12-26 02:54:33 回复

当婚姻确认无效后,如何认定婚姻无效确认之诉?无效婚姻能否进入再审程序进行再审,关键在于如何理解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关于“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的规定。笔者认为,“解除婚姻关系”与确认婚姻无效有根本区别,“解除婚姻关系的生效判决不得再审”的规定,不适用婚姻无效案件。“解除婚姻关系”与确认婚姻无效的区别1.两者性质不同“解除婚姻关系”是形成之诉,确认婚姻无效是确认之诉。“解除婚姻关系”是特指因离婚诉讼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不包括确认婚姻无效。而且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是在婚姻无效制度制定之前,根本不可能包括确认婚姻无效。2.两者法律要件不同“解除婚姻关系”是以婚姻有效为前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要件;而确认婚姻无效,则以婚姻无法律效力为前提,以婚姻违法为要件。3.两者诉讼程序不同离婚案件采取通常程序,两审终审。而目前的婚姻无效案件,采取特别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制。4.两者申请再审目的不同申请对“解除婚姻关系”案件再审,其目的在于恢复婚姻关系,所涉及的是一个单纯的身份(婚姻)关系恢复问题。而婚姻无效案件的再审,并非是要恢复婚姻关系,而是要重新确认婚姻效力,主要涉及的是婚姻性质或效力问题,并由此引起财产性质的变化。5.两者再审的法律后果不同由于两者性质不同,申请再审目的不同,再审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也不同。“解除婚姻关系”案件再审的结果是唯一的,即恢复婚姻关系。而无效婚姻再审的法律后果是多方位的,既可能引起婚姻性质或效力的变化,也可能引起财产性质诸多不同的法律效果。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的原因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离婚案件中的财产是可以再审的,只有婚姻关系不得再审。那么,解除婚姻关系的生效判决为什么不得申请再审,其主要原因是:解除婚姻关系再审的目的就是要求恢复原婚姻关系,但再审并不能实现这一目的。首先,离婚后一方再婚,其原婚姻关系难以恢复。离婚后一方再婚时,不愿意再复婚,而与之再婚的一方也不愿离婚,在这种情况下,再审难以解决恢复婚姻关系问题。其次,法律无法强制婚姻双方和好。第三,如果双方有恢复婚姻关系的条件和愿望,可以重新进行登记结婚,通过复婚恢复婚姻关系。第四,再审的标准不好把握。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身就是一个容易存在不同认识的标准。有些离婚案件,经过一审甚至二审,判决离婚了,如何判断原判是错的?再审也难以有效解决。无效婚姻可以再审的理由1.法律上没有障碍认为婚姻无效案件不得再审,主要是混淆了离婚案件中解除婚姻关系与确认婚姻无效的界限。对此,已如前文所述,确认婚姻无效与“解除婚姻关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案件。由于两者性质不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关于“解除婚姻关系”不得再审的规定,当然不适用婚姻无效。因而,对婚姻无效案件再审,在法律上没有障碍。2.婚姻无效案件可以再审“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之所以不能再审,主要是已经解除的婚姻关系,难以通过再审恢复。而婚姻无效再审的目的,并不在于恢复婚姻关系,而是重新确认婚姻效力。而确认婚姻效力所涉及的法律效果的范围较广,既包括身份(婚姻)关系,也包括身份财产关系,不是一个单纯的身份关系问题。而就单纯的身份(婚姻)关系来讲,也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原判将无效婚姻错误地认定为有效婚姻,再审时则改判为婚姻无效,从而消灭其婚姻关系。二是原判将有效婚姻错误地认定为无效婚姻,再审时则改判为婚姻有效,这时则有可能恢复婚姻关系。但应当注意的是,对原判认定为无效、再审认定为有效婚姻,并不必然发生恢复婚姻关系的效果,能否恢复婚姻关系,要从实际出发,按如下三种情况处理:第一,通过离婚诉讼按有效婚姻解除婚姻关系。有相当多的当事人是在双方矛盾激化,无法共同生活时,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或者在离婚诉讼中,一方主张(或法官发现)婚姻无效,而被宣告婚姻无效。对这种情况,即使再审认定婚姻有效,当事人也会通过离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按有效婚姻处理财产。第二,一方或双方已经再婚,则不一定恢复婚姻关系。对于在宣告婚姻无效时,双方感情并没有破裂,但因宣告婚姻无效导致一方或双方已经再婚,再审确认婚姻有效时,则不一定发生恢复婚姻关系的效果。比如,再婚双方均属于善意者,一般应当认定后婚有效,前婚至后婚成立之日起消灭。第三,具有恢复婚姻关系条件的,可以恢复婚姻关系。如双方均没有再婚,或者一方或双方再婚被认定无效者,则可以恢复婚姻关系。因而,无效婚姻在客观上是可以再审的。3.婚姻无效案件应当再审婚姻无效案件申请再审,所涉及的一般都是婚姻效力判断错误,而婚姻效力判断错误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十分严重:第一、可能导致刑事责任判断错误。这主要是对婚姻有效与无效的判断错误,可能导致重婚罪与非罪的错误。第二、可能导致婚姻关系非正常消灭。第三、可能导致财产性质判断错误,造成当事人重大财产损失。因婚姻效力认定错误,其财产性质随之错误,当事人在财产上自然蒙受损失。第四、婚姻有效与无效,只能依靠公权力解决,不能通过私权力解决。对于离婚解除婚姻关系后,当事人愿意恢复婚姻关系,可以由当事人自行解决,即复婚。但婚姻有效与无效的确认,私权力没有用武之地,只能通过公权力解决,因而,再审是唯一途径。第五、对婚姻无效案件进行再审,可以预防和纠正婚姻无效案件的恶意诉讼和恶意判决。婚姻无效采取一审终审制,缺乏二审监督机制,如果又不允许再审,则可能会导致一些人钻法律空子,进行恶意诉讼或恶意判决,破坏法律尊严,损害当事人利益。

展开全部无效婚姻是欠缺婚姻合法生效要件的婚姻或违反婚姻成立条件的婚姻。也是2001年修改婚姻法时新增加的内容。对此,最高人民在第一批解释中己经作出了许多详细的规定。而《解释二》根据实际需要,又对下级普遍关心的一些具体操作性问题,进一步作出相关规定。比如人民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请求宣告婚姻无效和请求离婚的不同案件时,《解释二》第7条规定应当先对无效婚姻案件进行审理,如果此婚姻关系被人民宣告无效后,人民只需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继续审理。无效婚姻关系当事人死亡后,是否允许利害关系人或者婚姻关系当事人再对该婚姻关系申请宣告无效因为此事既关系到各当事人的身份关系,又与继承、分割财产等财产处理问题关系密切,应当有条件、在一定限度内,受理并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故《解释二》第5条规定,婚姻关系当事人死亡后一年内,当事人诉讼至人民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应予受理。按照第一批司法解释规定,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提起此项诉讼请求,《解释二》进一步对于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中,当事人的具体称谓、怎么列当事人等作出规定。基于无效婚姻的性质、社会危害性等原因,此类案件,一经人民受理后,是否宣告无效,是否继续审理,己经不再是当事人凭自己意志决定的事情。人民对于婚姻效力问题,依法、依职权享有审查决定权。因此,对于无效婚姻案件,不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等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以离婚为由提起的诉讼,人民经审查认为确属无效婚姻的,要行使释明权,将婚姻无效情形依法告知当事人。《解释二》对这些问题也都进一步作出了规定,以便于审判实际中更好地加以适用。婚姻关系因当事人一方死亡而终止,但婚姻关系并不只是建立了配偶关系,同时基于婚姻关系还产生了当事人与双方近亲属间的姻亲关系,而且婚姻关系的建立还改变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配偶亦成为法定继承人。所以当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死亡,但对婚姻关系仍有必要的确认其效力,利害关系人仍有权利向提出宣告婚姻无效。

【法律意见】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不予支持。婚姻无效的申请人: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婚姻无效处理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应当受理。人民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婚姻无效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人民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婚姻无效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人民法院审理婚姻无效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人民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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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事人要求认定婚姻无效是起诉还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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