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提及的是,在一段婚姻关系的
存续期间,包括男方和女方在内,若无特别的协议或者规定存在,那么他们所有的经济来源均应被视为
夫妻共有财产,需由他们共同支配。
具体来说,这些
共同财产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首先,是
工资、奖金以及劳务报酬;
再者是通过生产、经营或者投资所获得的收益;
其次是
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
第四点是来自于遗产或者
赠与合同中所确定仅属于其中一方的财产外,其他的财产都需要按照共有所有权进行分配;
最后则是那些必须要共同拥有的其他类型的财产。
对于以上提到的夫妻共有财产,在法律上,男女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置权利。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尽管女性在婚后可能因为照顾家庭而选择辞去工作,但这并不影响她们在
离婚之时获取共同财产的权利。
同时,如果女性在婚后挑起了更多养育子女、照顾老人及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责任重担的话,那么她们在离婚之际就有权向对方要求一定的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