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误工费”,就是在合法权益受侵害者遭受到身心创伤后,恢复身心健康这段期间(也被称为误工期间)因为不能够正常地进行工作或是参与劳动活动而导致失去或减少的那部分工作和劳动所带来的经济收益的
赔偿金。
对于那些由于身体残疾而需要长时间休息的患者来说,他们的误工时间甚至可以延续自生命中最为关键的治疗结束的前一日。
而对于那些有着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的合法权益受害者而言,误工费就将依据他们真实而间接减少的经济收入来计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
赔偿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