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凶器实施抢夺行为,并不仅仅构成抢夺犯罪,而应当视为构成抢劫罪的情形。
我国刑法则引入了这项特殊的规定,这主要基于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一种情况,即当抢夺行为发生时,当事人身上所携带的凶器很有可能会立即转变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进而对他人的人身安全产生严重的威胁。
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看到携带凶器抢夺行为对于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保障的侵害程度,实际上已经达到了与抢劫罪同等甚至更为严重的地步。
基于此,我们可以理解立法机构将携带凶器实施抢夺行为纳入到抢劫罪范畴之中的初衷,那就是要通过这种法律拟制方法,对这类行为进行更加严格的惩治。《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