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的四项基本要素具体包括:
第一,主观因素方面。
管理者在其心理层面必须具有为他人谋求权益的热忱,这即是说他们应当体现出将通过管理行为所得来的实际权益慷慨地奉献给他人这种意愿。
第二,客观事实方面。
管事者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去管理其他个体的事务,且管理的事物须得真实存在并且是与他人相关的,而并非是管事者本身的事务,管事者在此情境下不应该承担法定或者事先约定的义务。《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